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23-05-31 来源:首页/沐鸣2注册/登陆平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2023年5月18日,公司收到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提议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这5项提案提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第12-16项议案,上述提案经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根据周文元于2023年3月26日与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2023年5月5日更名为“徐州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周文元在协议约定弃权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公司133,633,257股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周文元先生共持有公司133,633,2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26%,持有表决权0%,故该部分股份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74,057,384股。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六)会议通知: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7)、《关于增加202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8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8,509,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4,846,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63,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九)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总表决结果:同意198,410,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1%;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198,410,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1%;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198,410,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1%;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198,410,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1%;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198,410,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1%;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63,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946%;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198,410,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1%;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63,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946%;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198,410,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1%;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翁耀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上述股东其所持股份数量合计109,202,000股不计入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6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9,307,477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89,208,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90%;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63,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946%;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翁耀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上述股东其所持股份数量合计109,202,000股不计入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6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9,307,477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89,208,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90%;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63,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946%;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198,410,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1%;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98,410,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1%;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9%;弃权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63,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946%;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198,410,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1%;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9%;弃权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63,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946%;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98,410,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1%;反对9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9%;弃权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63,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946%;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翁杰先生、惠岭女士、徐大鹏先生、朱治国先生、黄羽女士、王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195,868,5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2,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9045%。

  总表决结果:同意195,868,5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2,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9045%。

  总表决结果:同意195,868,5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2,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9045%。

  总表决结果:同意195,868,5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2,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9045%。

  总表决结果:同意211,119,3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6.35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72,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44.2452%。

  总表决结果:同意195,868,5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2,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9045%。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高卫东先生、朱和平先生、苏晓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203,493,9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2.5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47,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6.0748%。

  总表决结果:同意195,868,5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2,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9045%。

  总表决结果:同意195,868,5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2,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9045%。

  上述9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邓丽芳女士、谢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200,952,1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1.23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05,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6.6847%。

  总表决结果:同意195,868,5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2,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9045%。

  上述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陆永宇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秦党亲律师、袁红兵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5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系在同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后,为确保本届董事会尽快投入工作,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以口头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经全体董事一致推举,本次会议由翁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聘任朱治国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聘任惠岭女士、黄羽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1.翁杰先生:198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6年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项目部部长;2008年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至2023年5月任本公司副董事长。现任无锡华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东重机(新加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无锡华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南通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南通华重港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翁杰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翁耀根先生之子,翁杰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翁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惠岭女士:197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历任无锡市同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市泉济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市德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无锡诚栋不锈钢有限公司董事、无锡华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无锡华东诚栋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董事、劳尔专用汽车销售(无锡)有限公司监事、劳尔专用汽车制造(无锡)有限公司监事、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现任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惠岭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惠岭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朱治国先生:196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本科),上海理工大学工学硕士,讲师、校长特别助理,厦门大学商学院研究生,英国剑桥大学研究生,英国帝国理工学院(MBA)。曾于2004年5月起先后担任青岛朗讯科技三家公司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朗讯科技中国区首席财务官兼8家子公司首席财务官,青岛海尔集团公司财务运营总监、内审内控负责人等,天合光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现任无锡宇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朱治国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01,7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朱治国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高卫东先生:195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东华大学,获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博士学位。历任江南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副校长。现任江南大学教授、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高卫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5.朱和平先生:196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1985年8月至1994年12月先后任职新疆财经大学财经学院助教、讲师;1994年12月至今先后任职江南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江南大学教授、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朱和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6.苏晓东先生:197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科院金属所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工学博士学位。1998-1999年在韩国国立机械与材料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2000-2004年在瑞士日内瓦大学从事博士后并获聘高级教授助理一职;2005年至今在苏州大学物理学院任职,历任副教授、教授。近十年来主要从事新能源光伏材料与器件、通信微波材料和器件、纳米生物材料与器件等方面的研究与产业化工作。主持和参与973专题、国家自然基金、省自然基金项目、省前瞻性产学研等各类科研项目20余项。在Adv.Mater.,Adv.Funct.Mater.等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申请专利60余项,授权30余项。2019年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排名第一)、江苏省科技奖三等奖一项(排名第一)。

  长期以来,作为新能源光伏领域专家、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委会委员、苏州光伏产业协会监事,受邀参加工信部、省市各级光伏项目的评审和检查,以及为地方光伏行业政策和规划提供意见和咨询。2012年至今担任苏州大学-阿特斯光伏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14年团队历经多年自主研发的“湿法黑硅太阳电池”技术在全球范围率先实现产业化应用,成功解决了金刚线年开始,湿法黑硅技术成为光伏行业多晶硅太阳电池的标准制绒技术。

  苏晓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7.黄羽女士:198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助理、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总裁助理、监事会主席,历任劳尔专用汽车销售(无锡)有限公司董事、劳尔专用汽车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本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黄羽女士通过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部分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8.程锦先生:198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硕士学位。2014年至2017年分别任职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2018年至2020年3月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办投资主管;2020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部长。

  程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程锦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9.万红霞女士:199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专员、证券事务代表;江苏知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万红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万红霞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10.方健先生:198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担任无锡金樽嘉禾有限公司会计,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担任无锡市红光标牌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11年8月至2021年2月担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成本会计、总账会计,2021年3月至今担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港机事业分公司审核结算部负责人,现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

  方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5月29日以现场表决形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系在同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后,经第五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以口头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经全体监事一致推举,本次会议由邓丽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选举邓丽芳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一致。

  邓丽芳女士:198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无锡松下能源有限公司报关员、无锡华润安盛科技有限公司报关员、诺克海普生空调设备(无锡)有限公司进出口专员。现任公司国际贸易专员、海外事业部主管、总裁办秘书、无锡亿洲盛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无锡华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监事、南通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监事、南通华重港务有限公司监事、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邓丽芳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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